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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师范学院音乐舞蹈学院民族艺术团章程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:艺术团以音乐舞蹈学院学生为主体,代表音乐舞蹈学院学生艺术整体水平的群众性业余文艺团体。

第二条:本艺术团宗旨是:以校园文化建设为宗旨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开展形式多样的艺术实践活动,培养提高学生的艺术素养。

第三条:本艺术团任务:定期进行艺术训练和汇报演出,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,加强与社会文化界的联系,宣传党的思想方针政策,代表院校参加各类文艺演出及比赛。通过丰富的艺术实践,为校园文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。

 

第二章  机构组成及职责

  第四条:艺术团由学院派指导老师进行指导。艺术团设正副团长个一人,另有秘书处,外联部,负责团内各项日常管理事务,外联活动,宣传策划,后勤筹备工作。

  第五条:艺术团下设舞蹈组、声乐组、器乐组、曲艺组、礼仪模特组、合唱组、外联组、创作组、舞美组、保障组。各组由若干名成员组成。各分队设正副组长,主持及组织各队的常规训练。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设各组。

  第六条:艺术团各分队均安排常规训练时间,训练方式由各分队分管集训。

  第七条:艺术团在每学期开学做好招收新成员的工作,并在第二个月内将新成员的编制情况备份。

 

第三章  成员

  第八条:凡我学院在校学生,承认本艺术团章程,具备一定艺术特长,均可报考艺术团。

  第九条:凡通过艺术团公开招考面试,合格者成为艺术团的正式队员。正式队员必须认真填写“艺术团成员登记表”,经审核登记留档备案。

  第十条:艺术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:

  1.有选举和被选举权。

  2.对本团领导机构成员有监督的权利。

  3.对本团工作有讨论,建议,咨询和批评的权利。

  4.有通过本团领导向系有关部门反映意见,提出建议的权利。

  第十一条:团员义务:

  1.支持和拥护艺术团的工作。

  2.遵守本团章程,执行本团决议,完成本团领导委托和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。

  3.遵守本团纪律,条例,认真圆满地完成本团领导交给的训练演出任务。

  4.遵纪守法,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
 

第四章  纪律要求

  第十二条:艺术团成员要积极参加团内组织的一切活动,团内任务下达后,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。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请假填写请假条,以待批准。一学期无故缺席累计三次以上者作离团处理。

  第十三条:坚持各种会议的考勤(每月例会和临时通知的个别会议)。

  1.会议不得无故请假,迟到,缺席,迟到累计达三次者,作缺席一次;无故缺席两次者,给予警告;累计达三次者,艺术团领导机构有权劝其退出艺术团。

  2.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,需及时向会议主持人请假,递交请假条,如有临时情况未能完成请假手续,事后应及时补办,否则以缺席论处。

  第十四条:坚持活动的考勤

  1.各种活动包括艺术团日常训练,艺术团会议,节目排练,晚会演出等。晚会演出由团长考勤,日常训练,节目排练,艺术团会议由秘书长考勤,其他由各组负责人考勤。

  2.日常训练,节目排练,不得无故迟到,缺席,如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,必须向最高负责人请假,并递交假条,迟到累计达三次者,作缺席一次;缺席累计达二次者,给以警告,累计达三次者,艺术团领导机构有权劝其退出艺术团。

  3.在晚会演出中有任务者不得无故请假,迟到,缺席,否则艺术团领导机构视其情节轻重及损失的大小给予处分。

  第十五条:团员如有特殊情况要求退团,须向团长递交申请书经同意后方可离团,不可无故不参加团内活动。

  第十六条:每次艺术团重要活动结束,以及每学期末,每组组长须向团长递交活动总结并附训练,排练考勤总结。

  第十七条:严格遵守舞台演出规则。演出服装及道具,演员要妥善保管,演出后三天内负责把道具和洗净后的服装交回艺术团。演出服装和道具严禁擅自使用和外借,损失或丢失按价赔偿。

  第十八条:艺术团在进行常规训练时,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,爱护训练场地的各项设施,对损坏行为,除照价赔偿外,并作严肃批评。

  第十九条:艺术团成员未经批准,不得以艺术团的名义参加各类活动及演出,艺术团排练的节目,未经允许,不得向外单位传授,音乐资料不得转录或外借。凡违反者,因内将作严肃处理,造成不良影响,情节严重交学院处理。

  第二十条:艺术团个分队队长要尽职尽责,定期向艺术团指导老师反映本队的训练情况,及时落实团内的各项工作安排,并做好队员出勤和其他表现情况记录。

 

第五章  日常训练任务

第二十一条:声乐组:每月至少排出一个节目(小组唱),独唱各自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:器乐组:每月排一个器乐小合奏节目(最好是民乐)。

  第二十三条:戏剧组:每月一个节目。

  第二十四条:舞蹈组:每周二,三早上700750,练早功,排练节目由负责人安排。

  第二十五条:每月17日下午(510分)定位各组负责人例会。

 

第六章  奖 惩

  第二十六条: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艺术活动,表扬团内积极分子及好人好事,艺术团每学年将进行一次评优活动,对刻苦训练,表现突出的分队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1.艺术团每团员的基础分为60分,凡参加团组织的文艺演出者,院级加3分,校级的加5分。

2.凡对团内工作认真,负责,表现特别突出者,加5分。

3.扣分部分。凡在各项活动中迟到,缺席者,每次扣2分。

4.评优总分=(基础分—应扣分)+应加分;每年评出五名“优秀艺术团成员”。

第二十七条:对违反管理,违反纪律者,经多次教育批评仍不悔改,或者做出有损集体名誉及利益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,通报批评及开除团籍等处分,并将其情况向所属院系及校领导反映。

 

第七章  其他

第二十八条:本团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院艺术团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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